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和预警单位参保登记管理,防范社保基金运行风险,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
(一)劳务派遣单位标识
1.新参保单位通过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端办理参保登记时,需在“单位基本信息”填报页面确认是否为劳务派遣单位,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在“是否为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否”;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是”,并完整录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编号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有效期限两项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等相关附件。劳务派遣单位以目前有效劳务派遣许可证书为准进行认定,与其是否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无关。
2.对经市监部门一日办结渠道新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或已在社保系统内参保的劳务派遣单位,需在“单位变更登记”模块,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劳务派遣单位标识。
(二)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管理
1.劳务派遣单位人员增减业务,需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业务”—“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增减”模块申请,统一调整为限时业务。办理人员新增时,填报相关信息,并标识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自有用工或派遣用工。派遣用工应填报派遣用工单位的基础信息、派遣起止时间、工种等内容,系统查询到派遣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基本信息的,自动展示且不允许修改;未查询到信息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据实填报并上传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要求,派遣用工不允许跨市参保;派遣用工单位未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允许提交业务申请。
2.劳务派遣单位已参保人员,需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业务”—“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管理”模块,逐人维护劳务派遣用工标识,并按照上述要求补充填报相关信息。
二.预警单位
纳入“预警单位管理”名单的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增人(减人)业务由即时业务变为限时业务。单位提交增人(减人)业务时,系统根据人员身份证号查询其是否存在本单位劳动合同备案信息,未查询到备案信息的,需要上传劳动合同书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增人(减人)业务经审核通过后生效。
特别提醒:1.本通知于6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
2.建议所有参保单位都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咨询电话:8101349或8101390
唐山市丰南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5月29日